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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入境部 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

   日期:2025-03-29     来源:www.gzjwsw.com    浏览:347    评论:0    
核心提示:1.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满几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第一,旅游社想要经营出境业务,就需要先在国内经营旅游业满2年,且2年还不能有任何违规记录。依据《旅游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游社...

1. 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

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满几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第一,旅游社想要经营出境业务,就需要先在国内经营旅游业满2年,且2年还不能有任何违规记录。依据《旅游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二,经营旅游社应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携带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材料到工商管理办理登记。旅游社通过工商登记后,就能开始营业了。

最后,出境旅游业务需要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就能开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 旅游社 出境旅游

申请出境旅游社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并且缴纳140万的旅游品质保障金。

3. 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包含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在国内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某些达到需要的、特批的旅游社具备特许经营外国公民自费到国内旅游的业务。这类旅游社所拓展的跨国境的旅游接待业务。

  入境旅游是指他国居民前来国内的旅游活动,或者是指他国居民进入本国国境以内的旅游活动,入境旅游是国际旅游。

4. 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

《旅游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旅游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进步,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旅游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游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拓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游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旅游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旅游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游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游社行业组织应当根据章程为旅游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用途,引导旅游社合法、公平角逐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游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获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游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设立分社的旅游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游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游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社服务网点应当同意旅游社的统一管理,不能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社变更名字、经营场合、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情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游社应当自获得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品质保障金账户,存入品质保障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获得的担保额度高于相应品质保障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应当存入品质保障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应当增存品质保障金120万元。

品质保障金的利息是旅游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游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品质保障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品质保障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用旅游社的品质保障金:

(一)旅游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游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缘由导致旅游者预交旅游成本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游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游社的品质保障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游社自交纳或者补足品质保障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社品质保障金的交存数额减少50%,并向社会通知。旅游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降低其品质保障金。

第十八条 旅游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用品质保障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降低品质保障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品质保障金的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品质保障金。

第十九条 旅游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品质保障金。

第二十条 品质保障金存缴、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游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游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游社,包含中外合资经营旅游社、中外合作经营旅游社和外资旅游社。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游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察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游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游社不能经营中国大陆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旅游的业务,但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内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旅游社组织接待入境旅游

答:旅游社经营是指旅游社为了自己的存活、进步和达成我们的策略目的所进行的决策,与为达成这种决策而从各方面所做的努力。经营是旅游社最基本的活动,是旅游社赖以存活和进步的第一职能。旅游社经营能力的高低与经营成效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其对市场需要及其变化能否正确认识与把握,企业内部优势是不是得到充分发挥,与企业内部条件与市场协调进步的程度。换句话说,就是看旅游社适应市场能力的高低。

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旅游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含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游和边境游的,要获得业务经营许可。

《中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旅游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游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获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国际旅游社的经营范围

国际旅游社的经营范围包含: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业务包含内容如下:

1、招徕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

2、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及港澳台通报归国及回中国大陆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有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国内境内居民到外国和国内港澳台区域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国内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国内接壤的国家的边境区域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经批准,同意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6、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7、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6. 旅游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旅游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步骤:   1、申请条件   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足额缴存品质保障金140万元(包含原有20万元);   3、足额缴交出境游旅游社责任险。   2、提交申请材料(以下手续假如法人没办法亲自办理,请为经办人开具设立社授权其办理旅游社变更有关事情的委托书,并附上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设立社公章。)   1、申请书4份。抬头分别写国家旅游局(2份)、省旅游局、市旅游局,内容包含旅游社设立时间、近3年来旅游社经营情况、自有优势品牌及线路、获奖状况、自查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与承诺足额缴存质保金和出境游旅游社责任险;   2、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4、营业场合和设施设施状况表4份;   5、旅游社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份;   6、交纳旅游社品质保障金承诺书4份。   以上复印件需要加盖旅游社公章。   4、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派人实地检查申请人的经营场合、营业设施、设施。   3、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旅游局出具审察建议并上报省旅游局;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旅游社获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家旅游局换发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社持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7. 旅游社出入境业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方法

(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十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职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和《旅游社管理条例》及其推行细节,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游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区域,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进步。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社管理条例》和旅游社经营入境旅游营业额,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游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姥爷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肯定比率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个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 组团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职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含参游职员基本状况、团队名字、参游路线、怎么收费与实交金额等。

第六条 《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职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七条 参游职员在组团社报名并出货全额成本后,须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职员出境建议,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成本的发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查验参游职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成本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职员的合法资格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告参游职员。参游职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中��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编号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如实填写并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章。《名单表》一式三联。出境时,1、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对没《名单表》或实质出境职员与《名单表》登记情况不符的不予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注明实有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暂由团队领取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回国后交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团队需要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组公安边防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及有关责任职员根据《中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组团社有责任需要境外接待社根据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能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与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见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准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准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严禁参游职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准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看和遣返等事情,组团社应予以帮助并负责垫付成本,事后向被遣返职员追偿。

第十三条 参游职员携带行李物品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团社有责任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用的,根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推行细节和《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产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讲解。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8. 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的内容

路径旅游由什么组成??

应该可以到旅游社去报名,旅游社可以组织15到20个人组成一个小团体,替携带你们一块录进来,旅游办好护照,交好旅游费就能了,自己外出的时候应该带好我们的随身用品和衣服,旅游团会助你们带上飞机,一块出国旅游,他会做导游

9. 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是什么

可分为国际旅游社和国内旅游社。

国际旅游社。国际旅游社的经营范围包含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业务内容包含: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

国内旅游社。国内旅游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业务内容包含:招徕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有关服务。

10. 旅游社入境旅游业务管理方法

旅游社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这是前置条件。

由区,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开始申请,最后国家旅游局审批。 审批后,增存120万品质保障金,购买有出境旅游业务旅游社的责任险就OK。

对导游没需要,但依据旅游法,新开旅游社要拥有3名以上导游,已注册���旅游社14年十月1近日要有3名导游,但这个跟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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